
投资教育者
九州期货——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
九州期货——防范非法集资专题宣传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打着“炒黄金”的幌子,非法集资5亿余元
2016年3月28日,北京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刘某某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经侦大队投案,称位于朝阳区东三环某大厦的北京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黄金现货、期货为名高额返利,涉嫌非法集资。警方遂介入调查。
后经审查查明,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以北京某甲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情况下,对外虚构贵金属现货、期货及股票交易等业务,以委托投资理财名义,承诺年化率达100%的高额回报收益,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并以后续投资款用于支付前期投资人利息,持续收取100余名社会公众投资款总额高达5亿余元。
其中被告赵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运作管理;被告人刘某某负责公司业务和财务等管理工作,包括发展和维护新老客户、会计管理、投资返利等。被告人解某某虽也是公司客户,但其以居间介绍的方式,为公司吸收大量客户,并收取公司给予的提成和投资人给予的好处费。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和刘某某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解某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分析及警示:以炒黄金现货、期货等为由去包装理财产品,该类投资理财产品的专业性强,投资人对该类投资理财产品的辨识能力就更弱,更加容易陷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投资者要警惕“高额回报”,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同时,应思考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思考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思考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以防陷入非法集资的圈套。
案例二:私募基金还是非法集资?348名投资人被骗2.3亿
2016年5月23日,多名投资人报案称某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基金产品,并承诺返还利息为由,造成投资人大额经济损失。
后经审查查明, 郑某甲、郑某乙于2014年6月成立某甲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进行了基金管理人备案,被告人安某某等人系公司工作人员。在2014年至2016年间,某甲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等地,未经批准、未经备案,依托该公司,以投资多个项目为名设立私募基金,并通过网站宣传、业务员打电话介绍、投资人“口口相传”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定期返息,到期返本。经审计,张某某等348名投资人投资人民币2.3亿余元,收到返款人民币1000余万元。
后被告人安某某等六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至五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罚金。
分析及警示:
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非法集资。
自2014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确立以来,私募基金领域的创新活力持续迸发。但随着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一些非法集资公司打着私募基金的幌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一些合规私募基金机构在募集、使用资金的过程中也存在着突破监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此类犯罪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损害私募基金行业形象,也给投资者的财产权益造成极大损失。
私募基金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募集对象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募集方式的限制: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关于私募基金,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加强风险意识,认真甄别上述相关信息,再做投资决定。
案例三:用豪车奖励销售团队 基金公司非吸55个亿
2012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等人先后成立某甲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等,在本市朝阳区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者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私募基金的名义,以年回报率8%-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公司还根据业绩奖励销售人员。对于完成3000万元资金任务的团队,公司会奖励团队负责人价值50万元的奔驰或者宝马机动车使用权。完成1.2亿元资金任务的,车辆归团队负责人所有。
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涉案两公司共计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元。
最终,被告人蒋某某等八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九年十个月不等,并处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
分析与警示:
该案在案嫌疑人总共有42名,投资人涉及全国28个省市、香港,以及美国、加拿大、法国三国,卷宗达1000多卷。该案融资模式的三个关键点:第一,涉案公司虽然打着私募基金的名义,但是却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第二,涉案公司通过与投资人签订股权回购协议方式变相承诺保本;第三,涉案公司未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成立进行审核。涉案公司突破了私募基金监管要求,开展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是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之一,投资者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谨慎投资,避免落入上当受骗。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四、非法集资常见的犯罪手法: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骗取群众资金。
三是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私募基金、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名目,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金融名词前失去判断,欺骗群众投资。
四是装点门面,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用合法的外衣骗取群众的信任。
五是利用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
五、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一是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是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虽然他们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要看他们是不是“挂羊头卖狗肉”。二要看他们从事的吸收资金活动是否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三要看他们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四要看他们是否以高回报为诱饵,这是他们吸引众人的亮点,也是他们暴露违法活动的关键。
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思,依法保护自身权益。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
四是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六、投资者切记:
1. 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 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 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4. 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七、防范非法集资的“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有没有实体项目,项目真实性、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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