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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教育者

期货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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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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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课堂》

 

一.期货交易者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交易者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期货经纪合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者的权利

一是保证金请求权。期货保证金属于交易者的自有资金,交易者向期货公司交付保证金后,交易者对自己向期货公司交纳的保证金享有请求权。当合同解除后,交易者有权要求期货公司退回保证金余额,同时交易者保证金不得列为期货公司破产财产,期货公司债权人不能请求对保证金强制执行。交易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

二是有权拒绝或接受期货公司在违约的情况下代为买卖的法律后果。交易者对于期货公司超越《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受托范围的行为,有权决定是否拒绝或追认其买卖的后果。如果交易者予以追认,则一切后果由交易者承担。

三是自主选择权。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行纪关系,不是委托代理关系。交易者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自主选择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有权获取期货交易的盈利,在合同解除时要求期货公司退还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是知情权和监督权。期货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信息的获取,期货公司有条件也有义务向交易者提供相关信息,供其参考。交易者有权随时了解交易指令的执行及成交情况。

(二)交易者的义务

一是支付佣金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交易者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服务支付约定的佣金,并有义务向期货公司支付期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税金。

二是及时交纳保证金的义务。保证金是期货公司代为买卖而向交易者收取的履约担保金,如果交易者不履行交纳保证金的义务,期货公司有权对其强行平仓。

三是承担期货公司转移的代为买卖的亏损和债务的义务。只要期货公司在代为买卖时履行了应尽的义务,交易者就有义务承担向其转移的交易结果及其他委托事务的一切法律后果,交易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四是维护自身交易安全,及时关注交易持仓、保证金和权益变化情况,妥善处理自己的交易持仓,有效控制自身风险的义务。交易者对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确认,视为交易者对该日及该日之前所有持仓和交易结算结果、资金存取的确认。

五是反洗钱相关义务。交易者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交易者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交易者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的义务。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交易者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交易者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交易者自身承担。

二、期货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接受交易者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以自己的名义为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交易者承担;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经纪业务,不得接受交易者的全权委托。期货公司的权利义务主要由《期货经纪合同》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期货公司的权利

一是选择交易者的权利。期货交易具有高风险特点,期货公司在接受交易者委托时,可以对交易者情况进行审查,并依据交易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对交易者进行评估,之后决定接受或是拒绝委托。评估结果不构成对交易者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交易者的获利保证。交易者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二是报送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的权利。根据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共享管理规则》的规定,当交易者出现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期货公司有权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交易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二是报酬请求权。期货公司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佣金。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和市场状况,确定收取佣金的标准。另外,交易者账户保证金的利息一般不返还给交易者,将其视为期货公司获得报酬的一部分。

三是管理交易者账户的权利及冲抵权、强行平仓权和合同解除权。期货公司有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调整保证金收取比例的权利,当保证金不足且未及时追加时,期货公司有权对交易者强行平仓、停止接受委托、解除合同等。

四是请求交易者接受期货交易后果的权利。交易者与期货公司之间是合同法上的行纪关系,交易者应当承担期货交易的后果。

(二)期货公司义务

一是公开的义务。期货公司应当如实向交易者告知期货交易的性质及风险,向交易者普及期货知识,必要时对交易者进行培训,向交易者公开自身的资信和业务状况,如实回答交易者咨询。另外,还要向交易者提供市场及行情信息,反馈交易者委托事项进展情况,向交易者提供交易结算报告等账目。

二是遵从交易者指令的义务。交易者可以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

三是遵守期货交易规则的义务。该项义务内容广泛,总的来说,是要求期货公司不得为自己利益而牺牲交易者利益,或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给交易者造成损失。

四是交付与转移义务。期货公司代为买卖所取得的盈利或实物应当转移给交易者。期货公司不得与交易者约定分享盈利。


三、交易者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的注意事项

 

当前,交易者主要参与期货经纪业务。交易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过程,就是与期货公司订立、履行、终止《期货经纪合同》的过程。《期货经纪合同》涵盖了交易者参与期货交易的方方面面。在实践中,部分交易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未充分阅读并理解合同,知晓自身的权利和义务,造成了在进行期货交易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顺利开展交易。基于这些原因,下面结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的内容,向交易者介绍参与期货交易的基本业务流程,提示交易者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合同订立前的说明、告知

1.交易者身份的要求

交易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期货公司从事期货交易,保证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声明并保证不具有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6)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如果交易者以上声明部分或全部不真实,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风险揭示和客户须知

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期货公司应当向交易者出示《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交易者应当在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文件后,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上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明确已经阅读并清楚理解期货交易的风险。这是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期货公司若未向交易者揭示风险并造成交易者损失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阅读并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和《客户须知》相关内容,按照合同要求抄写并签字,也是交易者的义务之一。交易者需要从自我保护的角度,按照期货公司要求阅读、抄写、签字。

3.合同条款的理解

交易者应当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前仔细阅读所有合同条款,特别是有关期货公司的免责条款,准确理解各条款的含义。

(二)合同签署

期货交易实行实名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交易者开户时应当遵守以下实名制要求:“个人客户应当本人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单位客户应当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开户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其他开户证件”。

交易者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客户开户规定的,期货公司将为其申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是识别交易者的重要标识。交易者获得经分配的交易编码后,下一交易日即可使用。当前,我国期货交易采用“一户一码”制度,交易编码不得借用、不得混码交易。

(三)合同存续期间的持续性要求

在交易者与期货公司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交易者提供给期货公司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或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交易者有义务及时向期货公司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货公司有权拒绝交易者开新仓和出金指令,有权进一步关闭交易者的交易权限,由交易者承担相应的后果。另外,期货公司根据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交易者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及其他反洗钱义务,交易者应当予以配合。

(四)注意事项

在《期货经纪合同》订立过程中,交易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1.应当知晓《期货经纪合同》的构成。除了《期货经纪合同》正文,《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开户申请表》、《术语定义》、《手续费标准》、《期货交易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及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在期货经纪业务存续过程中所签署的其他文件等,均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期货经纪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交易者在签署过程中应当认真阅读理解,并妥善保存。

2.理解并遵守《期货经纪合同》的调整范围。交易者和期货公司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以及相关附件,其权利义务只涉及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双方。交易者不得利用在期货公司开立的账户,以期货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活动,通过网上交易或其他形式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或其他活动。若因交易者的过错而使期货公司遭受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交易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应当及时取得签署完整的《期货经纪合同》。实践中,交易者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一般不能立即取得合同文本,而是要交期货公司进行签署。期货公司在签署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内部环节,待签署完毕后,将合同交给交易者。因此,交易者在签署后,不要误认为合同已经签署完成,而是要及时向期货公司取得最终签署完整的合同。取得合同文本后,建议交易者再次审阅合同条款,特别是手工填写部分,确定相关内容与此前协商是否一致。

 


 

四、什么是期货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一)保证金账户

期货公司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货保证金账户,代管交易者交存的保证金。交易者可以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网站(www.cfmmc.com)查询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交易者的出入金通过其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与期货公司在同一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同时,交易者的出入金方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对交易者期货账户的有关信息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另外,为了保障交易者保证金的安全,期货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要求,向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报送交易者与保证金安全存管相关的信息。

(二)保证金的来源、形式和权属

1.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

交易者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期货公司也有权要求交易者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说明,必要时可以要求交易者提供相关证明。交易者对其所做的说明及提供的证明文件负有保证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保证金的形式

除现金外,交易者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则以标准仓单、国债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则的要求代为办理。

3.保证金的权属

交易者交存的保证金属于交易者所有,除下列可以划转的情形外,期货公司不得挪用交易者保证金:(1)依照交易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2)为交易者交存保证金;(3)为交易者支付交割货款或交易者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4)交易者应当支付的手续费、税款及其他费用;(5)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保证金比例及其调整

交易者向期货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比例由期货公司确定。期货公司有权根据期货交易所、结算机构的规定、市场情况,或者其认为有必要时自行调整保证金比例。期货公司调整保证金比例时,以其发出的调整保证金公告或者通知为准。期货公司认为交易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交易者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交易者开仓。在此种情形下,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交易者开仓的通知单独对交易者发出。

(四)注意事项

交易者需要注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期货公司有时会面向所有交易者普遍或面向个别交易者单独调整保证金收取标准。实践中,经常有交易者对期货公司提高其保证金标准出现不解或提出异议,甚至由此发生争议,特别是当期货公司提高保证金标准导致交易者保证金不足,需要其追加保证金时,更容易引起交易者不解、异议和争议。

对此,交易者应当知晓调整保证金标准是期货公司为了满足监管要求、控制风险而设定的合同权利。当交易者持有期货头寸时,应当按照期货公司通知的标准交纳保证金。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通知往往通过网站、营业场所公告、每日交易结算报告等形式发出。交易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避免因为保证金追加不及时导致被强行平仓。

 

五、期货交易指令下达的注意事项

 

交易者可以通过互联网、电话、书面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下达的交易指令类型应当符合各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规定。

(一)网上交易

当前,网上交易是最普遍、最快捷的下单方式。网上交易是指交易者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通过期货公司局域网络向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交易者进行网上交易的,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交易账号(资金账号)、交易所交易编码、交易密码等下达交易指令。按照合同约定,存储在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委托记录将作为交易者和期货公司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期货公司交易服务器内的交易记录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存在中断的可能性,为保证交易者交易的正常进行,期货公司为交易者提供备用下单通道,当交易者不能正常进行网上交易时,可改作电话方式或书面方式下单。

(二)电话下单

交易者通过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应当与期货公司约定身份认证方式。通过期货公司身份认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交易者下达的指令。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有权进行同步录音保留原始交易指令记录。期货公司的录音记录作为双方核查交易指令合法、有效的证明,与书面指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书面下单

交易者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指令单的填写应当完整、准确、清晰,并由交易者或者其指令下达人按照合同约定签字、盖章。

(四)妥善保管密码

交易者在下达交易指令的过程中,需要用到交易密码,交易者应当妥善管理自己的密码。为了确保安全,交易者应当在首次启用期货交易相关密码后更改初始密码,并自定义和全权管理本人的密码。通过密码验证的交易指令视为交易者下达的指令,由于交易者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密所带来的损失,期货公司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注意事项

在下达交易指令过程中,交易者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有效应对交易软件故障。交易者在进行网上交易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交易软件故障,不能正常下单、撤单,导致丧失交易机会,甚至发生损失。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应当及时与期货公司联系,查找问题根源,并使用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尽量避免损失发生。实践中,也有部分交易者因为不熟悉交易软件,发生误操作,导致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为此,交易者在进行网上交易时,一定要预先了解交易软件的功能、特点、固有缺陷等。

2.做好证据保存工作。当前,一些交易者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无法提供证据是重要原因之一。例如,实践中,当交易者认为他人擅自利用其账号和密码进行交易时、交易软件出现故障不能顺利交易时,往往因为证据不足,不能有效地主张自己的权利。为此,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妥善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对于保护自身权益显得非常重要。

                  (来源:中国期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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