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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教育者

北京市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北京市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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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城分局破获郑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马某与孙某、郭某经商定后,于2016年至2019年间,组织北京健尔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会员投资北京中圣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许诺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总计达2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亿余元。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公司招募会员,并向公司会员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警示:

  无论投资者成为何种公司的何种身份,公司承诺何种回报,对于任何投资理财项目,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

案例二:朝阳分局破获赵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3年至2018年间,赵某伙同左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公司理财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亿元,其中现金投资人民币3亿余元,房产抵押类投资人民币7亿余元。

  作案手段:

  赵某伙同他人,在上述各公司任职期间,因其担任渠道管理经理、业务支持专员、业务支持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寻找合作公司、帮助房产抵押贷款类投资人完成房产抵押贷款等工作,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获取投资人信任,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案件警示:

  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虚构美化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各种协议等各种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因此,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额返利诱惑,无论何种投资项目、通过何种投资形式,投资的本质均是收益越高的投资项目风险越大,不要贪图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三:朝阳分局破获某科技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陶某伙同毕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先后于20158月至20184月期间,在本市以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并获取公司股权为由,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与投资人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协议到期后返还投资人本金,并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后公司资金链断裂,协议到期后未兑付投资人本金、未兑现股权转让承诺。共涉及投资人230余名,涉及投资款高达42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陶某等人利用公司名义,通过组织路演、召开众筹大会等宣传形式向投资人宣传投资旅游服务项目、保本且获取公司股权,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后,按投资比例转让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案件警示:

  涉案公司往往在日常经营中,存在给众多群众特别是中老年群体集中授课、办公区周边张贴或在人员密集地区发放大量“高收益”投资理财类海报或广告传单等行为,夸大宣传、招揽生意,提醒和引导广大市民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案例四:朝阳分局破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刘某某、田某某伙同宋某等七人先后于201212月至201712月期间,主要以投资管理和技术推广为经营项目。并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广销售邮票收藏品,同时声称收藏品可达到五至六倍升值空间,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承诺按月或季度返还投资人高额利息,诱骗400余名投资人进行投资,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作案手段:

  成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发放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向群众推销邮票,编造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并承诺返还高额利息诱使投资人签订《项目合同书》进行投资。

  案件警示:

  近年来,以投资邮票、邮币、钱币等收藏品有较高升值空间或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频发,此类案件多通过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进行推广,主要针对的群体为中老年人,提示广大中老年朋友投资需谨慎,切莫有“贪便宜”心理。

案例五:东城分局破获某文化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57月,北京某艺术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投资增值型艺术品资本产品为名,与投资人签订按照年息14%,按月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的《实物艺术品资本产品销售合同书》,先后收取投资款共计约600余万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通过向投资人出售字画,并以字画作为抵押等手段,获取投资人信任,以出售字画掩盖其通过字画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妄图以此逃避打击。其中:一是以销售收藏品的形式,但并不实际交付商品,协议约定为销售,但实际以收藏品作为抵押吸收资金。二是收藏品实际价值明显低于投资金额,或收藏品本身就无价值。三是以高额返息吸引客户。

  案件警示:

  对于打着投资增值型艺术品项目的旗号,来吸收资金的行为,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不管犯罪分子以何种名义,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投资人须自己承担风险,不贪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六: 海淀分局破获对残疾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起,北京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等三人,以公司所经营的项目前景光明、需要周转资金为由,许以高额利息回报,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截至201710月,三人先后在我市海淀、西城以及天津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800余万元,涉及人数96人,大部分为聋哑人。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经营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年化利息为1822%,收取方式均为现金,对于介绍投资的人员,分配30%的提成,目前公司仍欠900余万元未能偿还。

  案件警示:

  食品公司不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向社会公众公开吸收资金,其行为本身违法,对于广大群众而言,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另外,投资者决定对某个项目投资前,一定要明辨是非,对项目真实性进行考证,不要奢望出现“天上掉馅饼”的奇迹。

案例七:平谷分局破获郭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案

  案情简介:

  20156月起,北京某酒业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互联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签订协议,由郭某某销售其公司生产的白酒,后郭某某等人通过发展人员、交纳会员费用等方式,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形式组织传销经营活动,案发时共发展会员300多人,涉案金额40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已无法追回。

  作案手段: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等人规定,参与人员缴纳7800元取得会员及发展会员的资格,并获得10箱白酒和价值7800元网络商城积分,积分可以在公司商城等值现金购物使用。返利方式分为层奖、量奖、代数奖、消费分红返本、重消五种方式。每个层级设定严格规则,对发展下线人员进行返利。以层奖为例:发展两个下线可成为第一层,两个下线再各发展两个人为第二层,以此类推,单数层返3500元,双数层返7000元,无限层、不封顶。

  案件提示:

  广大群众不要轻信亲朋好友的宣传介绍,传销大部分是利用亲戚朋友的关系,让受害人相信;不要轻易相信公司的与名人合照的照片,此类照片多为电脑合成;不要轻信现场考察,看到的不一定是真实的;凡需要介绍发展下线才能获利的活动,均有可能涉嫌违法,广大群众不要参与。

案例八:通州分局破获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25月至20148月间,于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成立公司,在通州区设立办公场所,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以最低认购资金5万元,年化收益率24%36%,高额返利为诱饵向2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元人民币。

  作案手段:

  该公司采取街头散发传单、聘请专职讲师定期授课等手段,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基金,该基金类型为黄金、白银期货等投资基金,资金类别为封闭式契约性保本基金。并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投资人签署认购合同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查处: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某、陈某某以公司名义,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76月执行判决,分别判处陈某某、于某某有期徒刑12年、8年。

  案件警示:

一是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收益越高的理财产品风险越大,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二是不要受高息诱惑,凡是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承诺在一定时间还本付息的都是非法行为。三是若发现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减少损失。

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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