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转大商所】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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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炭、焦煤品种实施交易限额制度的通知 大商所发〔2016〕288号 |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某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当日开仓交易;累计2个交易日(含2个)以上超过交易限额的,自下一交易日起交易所将暂停其该品种开仓交易3个交易日;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6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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